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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线上培训——土地房屋征收实务30问

2022-05-10 1051

2022年5月9日下午,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通过腾讯会议线上直播方式开展了本年度第十次业务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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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线上培训的主题为《土地房屋征收实务30问》,由中夏律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协不动产征收(动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王兆冬律师应邀担任此次线上培训的主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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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冬律师通过对土地房屋征收实务方面的30个问题进行法条的引用、阐述和解释,主要就公房性质、城镇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城镇私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程序等问题,分六个板块进行介绍和阐述,重点围绕上海高院和中院出台的有关裁判观点、意见、会议纪要等5个文件和大家进行分享和研讨。

本次讲座,王兆冬律师主要挑选了一些司法实务中较为困扰大家的代表性问题进行阐述,比如:

“若原始受配人长期不居住在系争公房,是否丧失公房居住权?”--对于原始受配人,一般不轻易认定其公房居住权利的丧失,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但是如原始受配人在他处获得福利公房且该处房屋居住也不困难的或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等情况的,可认定其丧失公房居住权。

“基于婚姻、亲属关系的变化,是否可以径行确认其享有居住权?”--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另一方承租或居住公房的居住权益,应根据租赁房的来源、居住的历史演变状况、他处房屋的取得情况、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亲属关系的变更等综合因素来认定。

“如何认定同住人‘他处有房’? ”--作为征收补偿对象的公房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其他住房”应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公房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归属?”--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通过本次培训讲座和王兆冬律师循序渐进、深入浅出的讲解,大家对公房居住权的概念、城镇公房征收补偿、城镇私房征收补偿、宅基地动迁补偿等方面的代表性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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