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新闻|我所张鹏峰主任为著名法官新作《征收拆迁中财产权保护理论与实务》敬为序

2023-05-12 941

编者按:

最高法院耿宝建副庭长在征收拆迁专业领域享有盛名,近日新作《征收拆迁中财产权保护理论与实务》面世,有业内专家期待“此书定会成为研习征收补偿理论与实务不可或缺的工具书”。该新作出版前,耿宝建法官邀请我所张鹏峰主任为其作序。下文为鹏峰主任序之内容,从中可一窥该书之经典。

文内1.png

张鹏峰主任序之内容:

近十年来,坊间热议最多的征收类行政诉讼裁判文书,莫过于最高人民法院耿宝建法官之作。我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政府法律业务的律师,一直在关注、收集、研究耿宝建法官裁判的文书和撰写的著作,并将其经典观点常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提供给所服务的相关政府单位。有幸对其新作先睹为快,忝为之序,虽惶恐仍欣然应之。

耿宝建法官新作,内容充满着对社会弱势群体一方的关怀。新作虽名为《征收拆迁中财产权保护理论与实务》,毋宁称为“被征收(拆迁)人权利保护集”。

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运用公权力强制取得私人财产的制度。尽管其因其公共利益目的而获得了正当性,但当把这种对房屋土地权利的强制性赎买,放置于一个传统农耕文明仍存、对房屋土地仍有着特殊情感的民族之中,放置于一个更注重增进和实现公共利益的共同体之下,放置于一个经济社会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代,放置于一个从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脱胎但惯性仍然时有延续的行政管理现实中,放置于一个更加突出强调依法行政、正当程序和产权保护的法治氛围,这类行为若发生争议,衍生矛盾之深,解决难度之大,是可想而知的。

被征收人根据法律的指引,按照国家所设定的规则,将征收补偿争议提交给法院——这个国家所设置解决行政争议的专门机关,希望得到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内的法官群体的支持。当“耿宝建”法官们发现,个别案件的确存在着法律滞后性与理想的行政诉讼之间的矛盾时,他们该怎么办?

法律人都明白,法律的实施从来就不像“水之就下”那么容易。正如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所说:“至少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如何根据正义的考虑,减轻现行法律可能带来的严酷与不公正,就已成为法律理论与实践面临的一个问题。”中国古人也有先见之明,明白“凡法始立必有病”。但是,在当今我们这个成文法国家里,办案法官并不能造法,而其使命却始终是守护公平正义。因此,在中国法官遭遇法律障碍时,其腾挪空间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想在“螺狮壳里做道场”,法官不仅需要有材优干济的专业技能,还需要有九折成医的人生阅历,更需要有立心立命的士人情怀,并最终通过个案裁判“唤醒”且合理解释既有规定,将“纸面上的法”落实为“行动中的法”,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将“法乃公正善良之艺术”呈现给这个世界。

生逢其时,肩负重任。实践中,宝建法官在遭遇“昨日立法难绳今日之事”时,并没有机械适法,而是在法的精神中寻求支撑,多维审视,适度校准。在闪耀着智慧光芒的一系列判决中,就有了“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的法理阐释;就有了“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损害应赔偿”的正义之声;就有了“行政机关不及时依法进行征收反而采用不适当拆除方式破坏房屋所有权人的居住与经营环境,造成其房屋正常使用功能严重贬损,依法构成行政侵权,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具有选择征收补偿程序或者侵权赔偿程序的权利”的及时宣告;就有了应当“结合有关公平补偿条款,作统一的法律解释,而不能静止、孤立、机械地强调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对同一标的遭遇违法强拆时,所获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之安置补偿”的法之适用......凡此种种,不胜枚举。持心如衡,以理为平,平而后清,清而后明。可谓浩然正气,跃然纸上!坊间热议,多在于此。

王泽鉴先生曾说:“研读判决是学习法律的开始”。是的,案例学习和研究,是法律人专业速成、弯道超车的秘密武器,而在司法积极推动类案同判的当下,研读类案精品裁决更具有实践指引意义,尤其是品读那些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经典裁决及文章,更乃法律人一大快事。

耿宝建法官集其十数年征收审判之功,磨此公正一剑,今日把示于世,以佐志士仁人,相信会对众多行政法律人、征收工作者、普通公众大有裨益。

是为序。

张鹏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2023年 ·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