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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国资国企法律业务的机遇和挑战

2024-05-28 698

2024年5月24日,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业务部组织开展中夏沙龙第3期业务讲座。我所高级合伙人、上海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专家、上海律协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杭炜律师主讲「新《公司法》对国资国企法律业务的机遇和挑战」,解读新法增设的重要制度,提出新法在实务场景中可能面临的适用问题,并以国资国企法律业务领域为切口,总结新《公司法》时代下律师业务增长的 “新风口”以及实现红利兑现的四大路径。为与广大律师同行共同学习交流,现整理相关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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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公司法》概述与意义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删除了现行《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实质性修改了112个条文。

新《公司法》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其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发挥市场监管效能的重要抓手,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涉国资国企的主要修改内容

01. 公司资本制度重大变革

第一,新《公司法》对资本充实原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有限公司限期认缴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亦适用上述有限公司限期认缴制。

2.董事会催缴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失权制度: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的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接到”通知的时间如何起算,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4.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进一步强化。

5.股东实缴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6.对存量公司的过渡调整:对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由此可见,在新法中市场监管局权力有所放大。

第二,新《公司法》在《九民纪要》的基础上,确立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如何认定“利用”、“控制”是日后的研究重点。

02.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优化

1. 重构了公司的治理结构

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弱化股东会权利;引入单层制公司治理架构,监事会和监事不再是必设机构;删除经理的法定职权;细化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对实际控制人作出限制。

2. 细化了公司的决议程序

填补过往法律漏洞,明确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继承《公司法解释四(2020修正)》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决议效力不受非实质性瑕疵的影响,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以及瑕疵决议的法律后果。

03. 公司股权交易制度修订

1.新《公司法》删除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规则,对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要求更为严格。

2.新《公司法》设置了股权转让后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义务,明确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不履行义务之诉权及其主张权利的时间节点,但要注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完成书面通知公司的前置条件,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

3.新《公司法》吸纳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明确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规则。

4.新《公司法》新增了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的相关规定,明确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时其他股东的救济权利。

04. 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完善

1. 开辟了公司登记专章

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明确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明确电子营业执照效力;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文件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

2. 确立了减资补亏制度

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仍无法弥补亏损后而进行减资的,可以不通知债权人,仅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即可,极大简化了公司减资流程。

3. 修订了公司注销制度

扩大简易注销的范围;新增强制注销,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需要注意,若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经公告后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05. 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

1.首次引入国家出资公司概念,需要注意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出资企业”不是同一个概念,在实际法律实务操作中要严格进行区分。

2.突出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授权模式,扩充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范围。

3.将国有企业党组织地位正式法定化,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实现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机统一。

4.明确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机构。

5.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及其授权,巩固了国资企业董事会改革的成果。

6.明确外部董事过半制度,体现了出资人的意志与对职工权益的保障。

7.明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选聘经理的权利。

8.明确国有独资公司董高廉洁从业制度,禁止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高管在其他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兼职。

9.明确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单层制公司治理架构。

10.明确国资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

三、国资国企业务的机遇和挑战

01. 国资国企律师业务的“新风口”

第一,国资国企内部需要律师参与的业务类型——国资国企的合规业务,如企业章程修订、ESG(环境、社会和治理,是指用于衡量组织的环境和社会影响的一套标准)咨询服务、数据合规等;国资国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专业度较高,切口较小,涉及商标注册及保护、域名注册及保护等;国资国企的改制,主要指向改制企业退养职工的历史遗留问题、改制不彻底问题等;国企企业“僵尸企业”退出,如破产、强制清算等。

第二,国资国企对外发展过程中所需的法律服务类型——国资国企的跨境投资的风险管控、尽职调查、投资退出、资产划转、对外担保等。

02. 如何兑现“新风口”的红利

1.国资国企业务以存量业务、传统业务为主,市场较封闭,青年律师若想在此占一席之地,要勇于毛遂自荐,主动表现。

2.就招投标业务进行海投或精投,多面撒网,以期获得招投标业务;向国资国企反馈行业合规建设意见,关注并参与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信息,与国资国企开展党建共建活动,努力搭建与国资国企的合作桥梁。

3.着眼国资国企需求,筹备参加相关宣讲、撰写新法修订的文章,参加行业研讨等活动,结合自身专业优势与新媒体结合,在新法即将生效之际打出组合拳。

4.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与律师行业建设,在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

03. 新《公司法》对国资国企业务的挑战

1.竞争加剧——国资国企业务进入存量市场,增长幅度有限。

2.门槛较高——国资国企要求律师入库与比价,对律师人数较少的小型律所来说是难以跨越的难题。

3.政策倾向——大部分国资国企设有法务部,能够基本满足日常经营管理中对风险控制的需求,在政策提出的特殊要求以及国资国企对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严格保护之下,外部律师可能对其内部的法律事务难以介入过深。

4.预算紧张——国内经济在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期面临更多挑战,国有资本经营正在步入预算硬约束的轨道。

四、结语

律师想要在国资国企业务领域找到切入口需要长期主义的支撑,跳出一时一地,从更长远的维度考量自身的职业发展道路。

《公司法》是国资国企业务律师的基础,但律师仅仅停留于《公司法》的研究是绝不够的。想要在国资国企业务领域做出成绩,更要求律师能够识变、求变、应变,把握国资国企思维,坚持守正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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