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的案情不再赘述,想必承办本案的检察官压力蛮大。既然是一篇随想,笔者也不想从学术角度探讨本案“逮捕或不逮捕”的合理性。剧本如此,即使观众觉得乖谬,演员和评论家总也得尽自己的本分尽力演出或者费力评说吧。
第一点,案件存疑不捕的刑法考量。
当下法院判决无罪率的畸低导致检察院起诉标准等同于法院有罪判决标准,而随着检察系统内部“捕诉合一”的改革加上“错案追究制度”的推广,使得检察官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几乎就要考虑法院判决有罪的可能性。以上几点加上制度运行规律使得刑事案件在公安报检察院“批捕”的节点成为刑事辩护中非常重要的“生命线”,可以说检察机关的“逮捕”或“不逮捕”的决定极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我国刑事案件的审理规律是如此特殊,与普通公众心中设想的法院最终判决有罪与否大相径庭。
第二点,为何“合法的决定”总与公众朴素的观感不符?
深圳福田区检察院的“存疑不捕”决定必然引发广大不了解我国刑事体制运行规律网友的普遍不满(笔者翻了翻官网情况说明的评论确也如此)。这也反映了我国当下刑事法律实操与广大人民群众心中“朴素的正义观”之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鸿沟。关心法治的人们应该早已注意到,这条鸿沟在以往若干重大敏感案件中时隐时现,撕裂社会,迫使法律职业共同体固守一隅、互相对立,造成法治倒退。
第三点,如何弥补这条“鸿沟”,或者说如何改善当下的批捕流程?
正因为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逮捕或不逮捕决定是如此重要,就更应当在程序上加倍完善和改良。
目前在审判阶段,案件公开审理就是可借鉴良方之一——将事实与证据向社会大众公开,辅以法律职业体专业的解读,这样通过程序正义的方式达到实体正义目标能完全满足现代法治的要求。
遗憾的是,现行政策对“批捕听证”没有明确的要求,常见的“不起诉听证”也不向社会普通民众公开,更没有实现像法院开庭审理那样推行网上直播。而且检察机关的听证会只面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普通群众并不能旁听,给外行的感觉更像是一种闭门会议,难免引人非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意识到了其中的一些问题,在《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建立有重大影响案件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将刑事办案流程中至关重要的“批捕环节”逐步向社会大众公开无疑是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体制的重要步骤。
“一百个人眼中有一百个哈姆雷特”,但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公正,理性法律人的判断不应当完全迥异于普通民众。“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作为理性法律人应当追求什么样的“正义”?至少,正义应当是堂堂正正而非畏畏缩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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