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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遗产谁来守护?“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及相关法律分析|中夏释法

2024-06-07 344

一、什么是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为被继承人一生的积蓄,遗产必须通过继承的方式实现财富传承,因此处理遗产并主持分配是一个家庭毫无疑问的重大事务。

但是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实际分配之前,该由谁负责遗产的清理、通知、分割呢?

在《民法典》颁布前,《继承法》并未对该重要问题作出回应,仅第24条简单规定“存有遗产的人有义务保管遗产”。《民法典》的实施填补了这一制度缺失,《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条到1149条全新构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分别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争议解决程序、职责、民事责任以及报酬问题的框架性法律规则。


01.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规则

《民法典》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5条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规则作了详细规定。首先,若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并选定了遗嘱执行人时,由遗嘱执行人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也有效防止了以往《继承法》时期遗嘱执行人无权管理遗产而难以执行的困境。

其次,若没有遗嘱或遗嘱执行人,《民法典》则规定由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推选,则由所有继承人共同作为管理人,充分保障继承人的意思自治。

最后,在既没有遗嘱执行人又无人继承的特殊情况下,由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作为兜底,避免了因无人继承等特殊情况遗产无人管理而遗失损毁的风险,也解决了遗产债权人因无人继承而找不到相应主体请求清偿债务的问题。 


02.遗产管理人的作用

《民法典》第1147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在遗产管理人的职权和民事责任方面,《民法典》第1147条列举了如上六种职责,可见遗产管理人在继承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1. 在继承开始时,遗产管理人能够全面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避免继承人因缺乏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而让继承变成“糊涂账”,影响继承顺利进行。

2. 在继承过程中,遗产管理人还负有查明遗产是否有如抵押等权利负担、采取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的义务,通过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的方式,让继承人全面掌握遗产情况,避免继承人之间因相互怀疑对方隐匿遗产、擅自处分遗产等猜忌而导致亲情受损、信赖基础丧失。

3. 在遗产分配时,遗产管理人应当依照遗嘱和法律规定分割,并可直接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不必等到析产后再由继承人各自清偿,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为继承人减轻讼累。

如果遗产管理人违反上述职责,受损害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还可依《民法典》第1148条要求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选定合适、专业的遗产管理人对于实现遗产公平分配、维护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和继承人的继承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那么,当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产生争议时,我们该如何解决争议呢?

《民法典》第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需要先说明的是什么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一个常用法律表述,本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并不局限于继承人,其判断标准是看遗产管理人的指定与否是否影响了其民事法律关系的履行、遗产处理是否影响其利益、是否与被继承人存在信赖关系等¹。比如对于继承人而言,如果没有指定遗产管理人,就没法顺利继承遗产;对于遗产债权人,遗产处理不当将影响其债权受偿。

《民法典》第1146条赋予人民法院依申请介入争议,并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力。2023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也相应增设案由——“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在第194条至197条对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申请、管辖、受理、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01.申请主体:谁能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依《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提出申请。具体而言,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受遗赠人,事实扶养人、遗产债权人等都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²。

例如,在一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³中,法院认为因三位顾姓申请人在杨某(被继承人)生前对其扶养较多,符合《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条件,故三申请人虽非继承人,但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02.管辖法院:向哪个法院申请?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第1款)。


03.立案要求:如何申请?

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第2款)


04.裁判原则:如何指定遗产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民事诉讼法》第195条)“有利于遗产管理原则”具体如何运用呢?下文以案例进一步说明。


三、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0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3件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九:欧某士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情概述:

被继承人魏姜氏(19世纪生人)在厦门市思明区有一处房屋,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魏姜氏育有三女一子,其中儿子一支无任何可查信息,幼女一支散落海外情况不明,仅长女和次女两支部分继承人居住在中国境内。因继承人无法穷尽查明,长女和次女两支继承人历经了两代、长达十年的继承诉讼,仍未能继承析产。《民法典》实施后,长女魏某静一支继承人以欧某士为代表提出,由长女、次女两支继承人共同管理遗产;次女魏某燕一支继承人则提出,遗产房屋不具有共同管理的条件,应由现实际居住在境内且别无住处的次女一支继承人中的陈某萍和陈某芬担任遗产管理人。

审理过程:

法院引入“竞标”机制,令争当遗产管理人的各继承人分别阐述管理遗产的有利条件、能力水平和具体方案,以此确认案涉遗产房屋的合适管理人。

裁判结果:

长女魏某静一支可查后人现均居住漳州市,客观上无法对房屋尽到充分、周到的管养维护责任;次女魏某燕一支在魏姜氏生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与产权人关系较为亲近,且历代长期居住在遗产房屋内并曾主持危房改造,与遗产房屋有更深的历史情感联系,对周边人居环境更为熟悉,更有实际能力履行管养维护职责,更有能力清理遗产上可能存在的债权债务,符合遗产效用最大化原则。因此判决指定次女一支继承人推选的陈某萍、陈某芬为魏姜氏房屋的遗产管理人。

案例评析:

本案两支继承人之间争当遗产管理人,意见不统一。法院创新性地引入了“竞标”机制,基于秉承最有利于遗产保护、管理、债权债务清理的原则,综合考量被继承人内心意愿、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疏远近关系、各继承人管理保护遗产的能力水平等方面因素,让具有管养维护遗产房屋的意愿以及管养维护遗产房屋优势条件的部分继承人担任侨房遗产管理人,解决了确定涉侨祖宅管养维护负责人的问题。

综上,无论各方主体是争当遗产管理人还是均不愿意当遗产管理人,法院通常会根据客观上谁更有能力、有精力、有诚意,更适合进行遗产管理,作出相应判断。

遗产管理人事务繁杂、职责重大,需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并可能承担法律风险。那么,为了有利于遗产管理,能否指定第三方主体(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作为遗产管理人?

在实务中,该问题可以分两类情况讨论,其一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推选第三方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其二是被继承人生前指定第三方主体作为遗嘱执行人。

就前者而言,目前实务中尚存争议。从严格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角度,继承人实际只能从继承人之内的人中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没有指定、委托其他方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但实务中,上海法院相关裁判中已有律师事务所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先例。


02.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7民特287号:袁某甲等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⁴

案情概述:

袁某系著名书画家,袁某、陈某夫妇育有3名子女(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后袁某、陈某夫妇相继去世,夫妻二人均立有有效遗嘱,但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袁某甲向法院申请甲律师事务所作为遗产管理人,而继承人袁某乙则请求指定乙律师事务所作为遗产管理人。

案件结果:

法院综合各方陈述及条件考量,认为由甲律师事务所及乙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更为合适。望两家律师事务所能相互协作,展现自身的专业性及公正性,履行法律规定的遗产管理人职责,以便各继承人能顺利继承遗产,实现两位被继承人的遗愿。

就后者而言,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存在有效遗嘱,且已指定第三方主体作为遗嘱执行人,那么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第三方主体在继承开始时将自动成为“遗嘱管理人”。

因此,指定第三方主体作为遗产管理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务中都具有可行性。此外,第三方主体还可以受担任遗产管理人职责的民政部门村委会或继承人委托,协助遗产管理事宜。


四、选择第三方主体作为遗产管理人之利弊

01.专业能力上具有优势

遗产管理事务不仅要妥善保管种类繁杂的财产,还要谨慎处理继承人之间以及与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平衡利益冲突,这就要求管理人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相应的专业水平。遗产管理人同时还需要实施法律行为,这就要求管理人需要具备大量的法律知识。从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方面看,选择第三方主体作为遗产管理人,尤其是具有中立性、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对继承人通常具备优势。


02.具备完善的监管体系

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主体不但拥有专业组织能力和法律知识,而且有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协会可以进行有效监管,促使其勤勉、公正履行遗产管理人的各项职责。这有利于第三方主体取得各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信任。

此外,各地已开始积极探索建立遗产管理人资格、编制遗产管理人名录等。例如,徐汇公证处建立了“时光延展师·遗产管理人”品牌项目和品牌库,将符合要求的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专业机构或专家个人纳入甄选推荐库名录(中夏位列其中),为公众选择合适的第三方主体提供指引。


03.通常会收取一定报酬

根据《民法典》第1149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主体所提供的通常为有偿服务,其报酬往往由遗产管理事务的复杂程度、遗产标的额多少等因素确定。如果被继承人的继承关系简单、财产构成简单,继承人间就遗产分割、债权债务的清理也都没有争议,那么应当充分考虑付出较高经济成本指定第三方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必要性。


04.涉及人身、道德、情感等特殊事务更适宜由继承人处理

遗产管理事务具有更强的人身属性,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道德、伦理、感情的问题,需要加以综合考量。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主体与继承人相比,缺少与被继承人、继承人等长期共同生活的经历和情感纽带,对于遗产中涉及特殊精神价值或需要特殊经验技能、工艺维护管理的财产,往往由继承人亲自管理和分割更具优势。


五、总结

为了预防与遗产有关的纠纷,维护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自治,继承各方当事人应当重视《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合理选任遗产管理人,需要时还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主体,使遗产得到妥善管理和分配,使继承人从继承事务中解脱,免受劳烦或讼累。


本文标注引用及参考资料:

1.《上海高院:无继承人情形下,谁来担任遗产管理人?》

2.《遗产管理人确定争议程序中提起申请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继承卷,引用198页。

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7民特287号袁某与某某事务所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本文作者:周大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