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分三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通常来说,辩护律师的工作在审判阶段的庭审结束后就告一段落了。但是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为了更好地提升律师的服务质量,在庭审结束之后,律师是否还能为当事人做些什么呢?笔者在此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一、与家属保持沟通
(一)继续进行调解、和解工作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能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则在量刑上能获得从轻、减轻,这对于犯罪嫌疑人是相当有利的。然而有些案件,因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存在严重分歧,直至一审庭审终结都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在庭审结束后,律师需要根据庭审情况,再次向家属阐明调解、和解成与不成分别可能导致的结果。当然,如果家属妇幼根本不具备赔偿能力,律师也可就此情况撰写情况说明,向法官阐明:并非当事人不愿赔偿,实属已无能为力。
(二)释放日前提醒家属
未能取保候审且被判处实刑的案件,刑事判决书上都会有一句话“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此扣减之后,如剩余刑期不足6个月,则当事人无需转移监狱服刑,而是继续待在看守所,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上海的规定)。对于这类短期刑的案件,当事人服刑的起止日期是很明确的,作为律师,如能在判决生效后计算刑满释放日期,记录在案,并适时提醒家属前往看守所接人,不失为优质服务的体现。
(三)其他案件信息的通报
这类情况非常少见,但笔者在办案过程中也曾遇到过。某日,笔者律所的2位律师同事几乎同时联系笔者,说有一名律师因吴某案急需和你联系,能否告知你的联系方式?笔者觉得非常奇怪,因为吴某案早已判决生效且释放在即,此案不存在同案犯,且家属为吴某聘请的两名辩护律师都是笔者所在律所,互相熟知的,怎么又出现了第三位律师呢?
笔者和那名律师联系之后才得知缘由:原来吴某某在被拘留前,曾委托律师代为处理一起民事案件,该民案开庭在即,法官要求当事人本人出庭,但这位律师却怎么也联系不上吴某本人。万般无奈之下,这位律师尝试在网上搜索判决书,这才得知吴某因刑事犯罪被羁押了,于是顺着判决书上的姓名、律所找上门来。笔者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告知吴某家属,由家属和那位民事代理律师协商申请延期审理事宜。家属对我方律师在案件审结后仍尽心负责的工作表现极为满意。
二、人道主义关怀当事人和家属
(一)庭审之后的会见
考虑到我国刑事案件的羁押率,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一经拘留就要在看守所中等候审判,在这个长达几个月甚至一两年的候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是无法与家属见面、通话的,而法院庭审那(几)天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第一次与家属见面的机会。但出于维护法庭秩序、避免纠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各种缘故,法官往往不会允许被告人与家属在法庭交流。长期未见面的家人相看泪眼,欲叙不得诉衷肠,那场面看了还是挺让人难受的。因此在庭审结束后,虽然大多数案件已无案情需要和当事人沟通,但出于人文关怀,将家属的问候、致意带给当事人,安慰当事人,这也是律师服务周到的一种体现。
另外,也有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企业老总、高管,人虽被关押在内,但公司在外仍需经营管理,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皆需律师进出传达公司运营的信息以及当事人的判断决策。这种情况下,从庭审结束后,至判决生效家属可以探视前,仍需要律师继续会见,传达相关信息。
(二)酌情减免律师费?!
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律师的生存就是靠律师费维持,而刑事律师又属高危职业,如果这种案件的律师费都可以减免,未免对律师太不公平了。况且在家属委托律师前,双方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合同中当然也已约定好律师费的数额,因此,无论从履行合同的角度还是从诚实守信的角度,当事人家属都应按约支付律师费。正常情况下,只有当家属付清律师费之后,律师才会介入案情、着手第一次会见。但理论和实践总还是有些距离,现实生活中,不仅案件千变万化,家属的经济状况也贫富悬殊。
笔者所在团队曾代理一起妨害公务案,当事人家属来自外省某地,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当事人的父亲从老家赶到上海为这案件奔波,找到我们律所时已花费不小,无法一次性筹足律师费。于是在签订合同时,律师体谅家属的情况,约定家属可按阶段支付律师费。但直至该案的一审庭审当日,家属仍只支付了前两阶段的费用,当事人的父亲再三向律师表示会尽力筹集第三阶段的律师费。庭审结束后一周,家属支付了剩余律师费的一半,并表示还在筹集另一半。律师和家属打交道多时,知道这些家属都属于比较通情达理的人,也了解到他们家庭的顶梁柱就是关在看守所里的那位当事人,其余家属的确经济条件不宽裕,于是团队律师一协商,团队老大一拍板,决定减免剩余律师费。家属千恩万谢,律师也感觉“老怀甚慰”——怜恤人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蒙怜恤。
以上是笔者从法律服务角度,对于“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律师可以做哪些工作”的分享,并不涉及刑事案件的实体辩护技巧。如有任何不当,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