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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指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纠纷类案法律实务报告

2024-10-31 78

近年来,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相关的纠纷数量逐年增多,尤其在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中,工程款通过部分汇票方式支付,而受到房地产行业影响,近年来与票据相关的纠纷数量逐渐增多。本文根据律师团队曾代理过的涉及“恒大系”“宝塔系”的大量票据纠纷案件,对实务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梳理,特此分享交流。

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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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

(一)电子商业汇票

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中:

1.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

2.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

(二)相关的票据行为

1. 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 承兑: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3. 转让背书: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4. 提示付款: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5. 追索权:指持票人享有的当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能够请求前手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


二、票据权利及票据法上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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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权利及其顺位

1. 第一顺位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

(1)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记载的到期日后、法律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的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要求支付相应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2)提示付款的期限

① 电子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② 纸质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③ 对出票人、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第二顺位票据权利:追索权

(1)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享有的当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采取保全权利行为之后,能够请求前手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

(2)追索权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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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持票人依照票据法享有的、当票据权利因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消灭时,能够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其未获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 刘心稳 著《票据法》(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2月第3版]。


三、票据法律知识点实务问答


Q1: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A1:

1.直接证明材料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

2.代替证明材料

1.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3.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4.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5.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

6.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7.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Q2:持票人于汇票到期前提示付款被拒付,是否有权行使追索权?

A2:否。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被拒付的,无权向前手主张拒付追索,可在汇票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Q3: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后的提示付款期限(10天)内提示付款被拒付[ 新上线的中国票据业务系统加入到期自动提示付款功能,票据到期后,系统会自动发起提示付款。],是否有权行使追索权?

A3:是。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被拒付的,可以向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


Q4:持票人于提示付款期限届满之后提示付款被拒付,是否有权行使追索权?

A4:是。但是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曾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Visio-3.三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后果.jpg


Q5:票据被拒付,持票人是否可以行使原因债权?

A5:须区分持票人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行使权利:若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被拒付,除当事人明确约定票据交付即消灭原因债权外,持票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按票据关系向票据前手行使追索权,也可以依基础关系向直接前手主张原因债权。若因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则不能基于基础关系主张原因债权,但仍可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Q6:票据被拒付,持票人同时或先后提起追索权诉讼与基础法律关系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A6:否。通说观点认为不构成重复起诉。


Q7:持票人背书转让电子商票,因该转让行为而获偿后,基础法律关系是否消灭?

A7:若汇票未被兑付,前手仍可能面临被追索的风险,即票据债务不履行,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债务不消灭,只有当票据权利实现时,基础债务才随之消灭。


Q8:持票人未经电票系统在线追索,是否有权直接线下诉讼追索?

A8:是。当前实务中通说观点认可,未经线上追索而直接线下诉讼追索,仍有追索的效力。


Q9:再追索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点?

A9:从保护权利人角度出发,应以实际清偿之日作为再追索权起算日。


四、追索权纠纷诉讼实务

(一)原告(权利人)

票据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的主体均为“持票人”,其中:

1.狭义追索权的“持票人”系指最后一手被背书的合法持票人;

2.再追索权的“持票人”为因被追索清偿后取得票据的背书人、保证人;

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持票人”,为前述两类在票据权利消灭时的合法持票人。

(二)被告(债务人)

1.狭义追索权的票据债务人,包括全部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2.再追索权的票据债务人,因追索清偿之后,剩余的前述票据债务人;

3.票据利益返还义务人为“出票人或者承兑人”。

(三)诉请金额

1.狭义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被追索人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之日起至再追索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请金额限于“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实务中一般认为不包含欠付利息/滞纳金等。

(四)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以上实务争议问题总结,均为本律师团队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实际遇到并经过梳理总结而成。根据前述实务问题整理。具体运用过程中,首先整理掌握基本票据知识,在此基础上须理清属于何种纠纷类别并分清是否存在竞合,从而有的放矢寻求救济路径。